您所在的位置:凯发app官网登录-凯发k8国际手机app下载 > 资讯头条 > 13起通报案例警示:医疗机构、医生执业容易掉进哪些“坑”?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第二十四条)
由此可见,“病历资料”是认定医疗服务行为是否“合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无错误,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证据,因此不但《条例》有规定,《民法典》也有规定。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有其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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